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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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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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設有一位院長,其職務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根據參考資料,簡任職等是指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中的規定,由政府正式任命並擔任高階職位的公務員。職務等級的不同代表著不同的責任和權限。具體的職務等級是根據公務員的工作性質、要求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務部的組織法,院長的職務等級被確定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這表示院長承擔著相對重要的職責和權限。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任用法,http://law.moj.gov.tw/LawFileDetails.aspx?id=FL006100&ty=1)
立法沿革 1 版
(1020430 制定)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4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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