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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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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得該管長官之允許,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不得進入調查;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2. 2.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所提及的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1條,有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軍事上應秘密的地點,在未經該管長官同意下,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不得進入調查。這表示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在進入軍事機構或地點調查時,需要得到該管長官的允許。然而,除非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的情況,該管長官不得拒絕他們的進入。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進入軍事上應秘密的地點進行調查時,應該與該管長官或代表其的人一同進行。這意味著在進行軍事機構或地點的調查時,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應該與該管長官或其代表一同進行。 參考資料: -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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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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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1 條規定:「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不得進入調查;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