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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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2 條,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在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時,應依比例原則,謹慎執行。 根據相關資料,該條款主要強調對於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在進行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時應謹慎執行,並依比例原則進行。比例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應考慮相關利益之權衡,避免濫用權力或侵犯他人權益。具體適用於此條款的範例資料尚未提供,因此在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比例原則名詞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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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