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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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5條规定了以下几点: 1. 根据法務部第15條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務部申请查阅、抄写、复制或摄影相关资料或卷宗。但是,必须是为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的利益而有必要。 2. 法務部在接收到前一条款的申请后,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则不得拒绝: a. 行政决定前的草稿或其他准备文件。 b. 涉及国防、军事、外交以及一般公务机密,依法规定有保密必要性。 c. 涉及个人隐私、职业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规定有保密必要性。 d. 存在侵害第三人权利的可能性。 e. 对相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职务正常进行有严重的妨碍。 3. 如果资料或卷宗中包含前述情形之一,应只准许查阅其他部分的内容。 4. 法務部有权向第一条款申请的个人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是台灣于1991年实施的法律,并与提供的参考资料相符。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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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