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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務部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法務部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3. 資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准許閱覽。
  4. 法務部得向第一項申請之人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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