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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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或申請案件於調查完備後,承辦人員應依調查結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送由審查會審議。必要時,審查會得推派委員一至三人先行審查,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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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6條,當承辦人員在調查案件後,應根據調查結果撰寫處理意見,並將案卷和證據一同提交給審查會進行審議。如果必要,審查會可以派遣一到三名委員先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以供審議時使用。
- 核名詞
- 提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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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