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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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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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7條,審查會的主席是召集人,若召集人無法參與會議,應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主席職務。這表示在審查會議中,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必須有一位委員擔任代理主席。這個安排可以確保會議能夠順利進行,即使召集人無法參加。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所屬的實施細則或相關案例,以了解在具體情況下如何指定委員代理主席的概念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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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