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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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2.審查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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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8條,審查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如果以視訊會議的方式進行,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則視為親自出席。這條規定強調了審查會委員在審查會議上的出席方式,禁止代理出席,但可以使用視訊會議的方式進行。這保證了委員在審查案件時能夠直接參與,確保審查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這個條款的範例可能是指委員在開會時必須親自身體到場,不能委派其他人代替出席審查會議。另外,如果審查會採用視訊會議的方式,委員可以透過視訊參與會議,這樣的參與方式也被視為符合親自出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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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