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法務部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組成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法務部組成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該審查會負責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司法或行政機關所犯的不法行為。具體的組成及運作辦法,需要參考該條第二項的詳細內容才能進一步解釋。很抱歉,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我無法給出更詳細的解答。
- 第六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