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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文化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律、政治、公共行政、社會、歷史、人權或轉型正義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或其他相關公民團體代表。
  2. 審查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3. 審查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4. 審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5. 審查會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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