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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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文化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律、政治、公共行政、社會、歷史、人權或轉型正義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或其他相關公民團體代表。
- 2.審查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 3.審查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 4.審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5.審查會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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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審查會及運作辦法第3條的規定,審查會的組成成員包括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法務部就內政部、國防部、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具有專業學識和經驗之專家學者、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或其他相關公民團體代表遴聘產生。委員應超越黨派以外,依法行使職權,並在任期內不參與政黨活動。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可根據規定給予出席費和交通費。審查會的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法務部的網站上。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檔案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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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