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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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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2. 2.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因罹患疾病或其他事由致難以執行職務者。 二、辭職或代表機關、團體之職務變更。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不出席審查會議達三次。 七、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任職期間參加政黨活動。 八、有其他情節重大,顯不適任之情事。
  3. 3.審查會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該條共包含三項款的規定: 第一項規定,審查會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到期後可以再續聘。這表示委員們可以在兩年後繼續擔任該職位。 第二項規定列舉了委員解聘或不予續聘的情形,包括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辭職或代表機構職務變更、受監護或宣告輔助尚未撤銷、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確定除非有緩刑或易科罰金等情形、正在受人身自由依法拘束、無正當理由連續缺席會議達三次、參加政黨活動違反相關規定、以及其他重大情節不適任等。 第三項規定,當審查會委員職位缺缺時,可以進行補聘。補聘的委員任期則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根據我們對該法規的解釋與分析,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審查會委員在擔任該職位期間具備適當的資格,並確保適當的運作和代表性。例如,第二項的規定確保委員不涉入政治活動,以維護其獨立性和中立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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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審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因罹患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