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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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法務部現職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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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5條,審查會設置一名執行秘書,該秘書由法務部的現任人員兼任,並承受召集人的指示,負責處理會務。這表示審查會的運作需要一位執行秘書來負責組織和協調會務,該秘書的身份為法務部的現職人員,由召集人指派擔任。在執行秘書的角色下,他們將負責處理各種與審查會相關的事務,包括會議籌備、文件處理和相關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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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