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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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申請人在向法務部提出平復申請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果申請人是權利受損人的家屬,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他們之間身分關係的文件。 3. 若涉及到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第4項和第6條之一第1項所提到的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或其他能夠證明權利受損的不法追訴、審判、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的文件或相關證據資料。 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前述第3項文件,則可以提供相關案件的案號、文號或其他足以識別的資料代替。 如果前述申請文件有不完備之處,法務部有權指定一定期限要求申請人補正不完整的部分。
- 第六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及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裁判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事實行為名詞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 條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1 條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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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