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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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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提出平復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為家屬者,其與權利受損之人間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三、屬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及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或其他足以表明曾受不法追訴、審判、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而權利受損之文件或相關事證資料。
  2. 2.申請人如無法提出前項第三款文件,得提出其案號、文號或相關足以識別之資料代之。
  3. 3.前二項申請文件有不完備者,法務部得定期間命其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申請人在向法務部提出平復申請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果申請人是權利受損人的家屬,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他們之間身分關係的文件。 3. 若涉及到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第4項和第6條之一第1項所提到的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或其他能夠證明權利受損的不法追訴、審判、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的文件或相關證據資料。 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前述第3項文件,則可以提供相關案件的案號、文號或其他足以識別的資料代替。 如果前述申請文件有不完備之處,法務部有權指定一定期限要求申請人補正不完整的部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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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提出平復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