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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提出平復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為家屬者,其與權利受損之人間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三、屬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及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或其他足以表明曾受不法追訴、審判、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而權利受損之文件或相關事證資料。
  2. 申請人如無法提出前項第三款文件,得提出其案號、文號或相關足以識別之資料代之。
  3. 前二項申請文件有不完備者,法務部得定期間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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