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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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調查,由承辦人員為之;必要時,審查會委員得親自參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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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條例第7條,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在進行調查時,可以由承辦人員進行。而在必要的情況下,審查會委員也可以親自參與調查工作。 這意味著在進行調查時,審查會可以指派特定的承辦人員負責進行調查工作。這些承辦人員可能是法律專業人士或調查專家,他們有責任收集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並進行相關的研究和調查工作。 此外,根據本條例,如果必要的話,審查會委員也可以直接參與調查工作。這可能是因為調查涉及到的內容非常重要或特殊,需要委員們進行直接的觀察和參與。 參考資料: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4條至第17條 (立法院法制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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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