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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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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調查事實及證據,應製作書面紀錄。
  2. 2.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釋義如下: 1.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調查事實及證據,應製作書面紀錄。 根據這項規定,審查會的委員或承辦人員在調查案件的事實及證據時,必須製作書面紀錄。這意味著他們需要將調查過程、所收集到的證據等資訊記錄下來。這個書面紀錄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案件的相關證據,並且可以作為對審查過程的紀錄。 2. 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根據這項規定,前述的書面紀錄可以使用錄音或錄影的方式進行輔助。這表示在製作書面紀錄的同時,審查會的委員或承辦人員也可以使用錄音或錄影的方式來記錄整個調查過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全面地紀錄調查的內容,並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在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8條中被提及,並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這一條規定強調了行政機關在調查案件時應根據職權調查證據的重要性。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這條規定成立了證據排除原則,禁止使用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這些規定與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的運作相關,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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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8 條規定:「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調查事實及證據,應製作書面紀錄。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