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通知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之人如不便或不能到場,得以視訊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如果根據該法規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需要通知被指定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但該人因某些原因不便或不能到場時,可以使用視訊方式進行陳述。這意味著即使被指定人不能親自到場,他們仍然可以透過視訊的方式提供陳述。這項規定確保了公平審查程序的進行,並提供了更大的彈性,以適應不同情況下的陳述需求。 例如,如果在審查過程中有一位被指定人因某些原因無法到場陳述,但他們希望提供關於案件的重要事實或意見,根據這項規定,他們可以透過視訊的方式提供陳述。這樣可以確保他們的聲音被納入審查程序中,同時也使得審查機構能夠正確地了解他們的立場和意見。这样可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審查程序。 參考資料: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 法規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C.aspx?FSCode=L0110039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