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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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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通知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之人如不便或不能到場,得以視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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