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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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二、更生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四、司法保護志工制度規劃及業務策進。 五、犯罪預防業務之規劃、推動、協調、諮詢及其他有關犯罪預防業務。 六、法治教育與法律服務之辦理及協助推動。 七、其他有關司法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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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處務規程第10條的規定,保護司負責以下事項: 一、觀護法的規定、修訂、業務策進、民間團體的監督、輔導和扶植。 例子:負責制定和修訂觀護法相關的法規,並監督和指導相關的民間團體。 二、更生保護法的規定、修訂、業務策進、民間團體的監督、輔導和扶植。 例子:負責制定和修訂更生保護法相關的法規,並監督和協助相關的民間團體。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修訂、業務策進、民間團體的監督、輔導和扶植。 例子:負責制定和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的法規,並監督和協助相關的民間團體。 四、司法保護志工制度的規劃和業務策進。 例子:負責規劃和推動司法保護志工制度,協助志工參與相關的司法保護業務。 五、犯罪預防業務的規劃、推動、協調、諮詢和其他相關事項。 例子:負責規劃、推動和協調有關犯罪預防的業務,並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六、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務的辦理和協助推動。 例子:負責組織和協助推動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務相關的活動和計畫。 七、其他相關的司法保護事項。 例子:負責處理其他與司法保護相關的事項。
- 更生保護法法規
- 犯罪被害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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