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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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主管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與各機關刑事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諮商及協助。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與資恐防制業務之政策研擬、推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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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處務規程第9條的內容,該法條主要涉及檢察司的職掌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研擬、解釋、推動、執行刑事法規的訂定和修正,以及協助各機關制定、修正和廢止刑事法規的法制諮商。 2. 研擬、審議和發給大赦、特赦、減刑和復權的法律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3. 監督檢察官調動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和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 4. 監督刑事偵查、檢察和刑事執行,簽核執行死刑,協助執行國民法官法,並進行相應的整備。 5. 研究檢察制度和檢察人事改革,規劃和執行檢察官的國外進修和考察。 6. 檢查、調查和監督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和行政業務,處理檢察官評鑑的行政事務。 7. 制定、修正律師和法醫師的相關法規,進行證照審核,以及管理和監督與律師相關的業務。 8. 聯繫、協調和督導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和廉政署的業務。 9. 研擬、推動和執行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和資恐防制等業務的政策。 10. 處理其他與檢察行政相關的事項。 根據上述的法條內容,法務部檢察司的職掌範圍非常廣泛,涵蓋了刑事法律制定、刑事司法的監督、檢察制度改革、律師和法醫師的管理、科技偵查和通訊監察等多個方面。並且,該法條中沒有具體限制其職掌範圍,因此可以認為法務部檢察司在執行這些職掌時並無管轄區域的限制。 相關參考資料: - 法務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j.gov.tw/ - 《法務部處務規程》最新修正版本 - 《法官法》最新修正版本 -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版本
- 廢止名詞
- 大赦名詞
- 特赦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偵查名詞
- 刑事執行名詞
- 死刑名詞
- 核名詞
- 國民法官法法規
- 法醫師法法規
- 核與名詞
- 通訊監察名詞
- 監護處分名詞
- 強制治療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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