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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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法、信託法規、財團法人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二、行政程序法規、行政罰法規、行政執行法規、國家賠償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四、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業務之指導及監督。 五、各機關適用法規之諮商。 六、行政執行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各級檢察機關協助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之督導、考核。 八、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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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處務規程第8條的規定,法律事務司掌理以下事項: 1. 民法、信託法規、財團法人法規制(訂)定、修正的研擬、解釋、推動和執行。 2. 行政程序法規、行政罰法規、行政執行法規、國家賠償法規制(訂)定、修正的研擬、解釋、推動和執行。 3.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制(訂)定、修正的研擬、解釋、推動和執行。 4. 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的研擬、解釋、推動、執行、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5. 協助各機關應用法規的諮詢。 6. 聯繫和協調行政執行署的業務。 7. 督導和考核各級檢察機關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方面的協助。 8. 其他相關的法律事務事項。 根據此規定,法律事務司負責研擬、解釋並推動各項法律事務,包括民法、信託法、財團法人法的修訂,以及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國家賠償法的制定和修正。他們也負責制定和修訂政府資訊公開法,協助處理鄉鎮市調解法和仲裁法的制定和修正,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給各機關。此外,法務部也負責協調和監督行政執行署的業務,以及監督和考核各級檢察機關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方面的工作。 因此,法務部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了法律事務司的職權範圍,包括各項法律事務的制定、修訂、解釋、推動和執行等。
- 民法法規
- 信託法法規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行政罰法法規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國家賠償法法規
- 政府資訊公開法法規
- 仲裁法法規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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