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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務部處務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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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八、其他庶務、財物、工程及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處務規程第12條,秘書處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秘書處負責管理處內的印信,並負責管理文書和檔案。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秘書處負責處理出納業務、財務事務、營繕工作、採購以及其他相關事務的管理。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秘書處負責處理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的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的取得和管理配置工作。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秘書處負責審查、協調和監督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的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 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秘書處負責督導和考核法務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和車輛的管理,並進行工程施工的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秘書處負責管理工友(包括技工和駕駛)的工作。 七、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秘書處負責聯繫法務部的災害防救工作,並負責安全防護。 八、其他庶務、財物、工程及相關事項。秘書處負責處理其他庶務、財物、工程和相關事項。 根據《法務部處務規程》第12條的規定,秘書處的職掌包括印信保管、文書檔案管理、出納業務、財物管理、營繕工作、採購事務、不動產取得和管理、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的審查、協調和督導、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的督導和考核、工友(包括技工和駕駛)的管理、災害防救的聯繫和安全防護,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這些職掌的具體實施可以參考法務部相關的處務規程、行政命令、行政函釋等文件,並根據該部門內部的作業流程進行執行。 例如,對於出納業務的管理,可以參考法務部《出納及金庫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並依照這些法規對出納業務進行審查、協調和監督。另外,對於宿舍的管理,可以參考法務部《宿舍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並根據這些法規對宿舍進行取得和配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僅為一般性的解釋,實際應用還需根據具體的情況和相關法規進行具體操作。建議參考法務部相關法規和內部規定以進一步了解該部門的具體執行要求。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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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