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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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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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處務規程第2條的規定,部長負責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則協助部長處理部務。 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的舉例與該法條有關的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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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