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處務規程第3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一、對文稿進行綜核和代判。二、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三、協調和核議各個單位的權責問題。四、籌辦重要的會議。五、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例如,主任秘書可能需要審核法務部的各種文件和法律文書,並對其內容進行綜合評估和判斷。此外,他們還需要負責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確保其安全並根據相應的規定進行適當的處理和儲存。主任秘書還需要在需要協調不同單位之間的事務時提供支援,並核議解決權責問題。此外,在法務部舉辦重要會議時,主任秘書也將負責籌備和組織相關事宜。最後,主任秘書可能還需要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這可能因具體情況而異。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