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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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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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處務規程第4條,參事的權責如下: 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參事有責任參與重要法案和法規的研究、核定和審議工作。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參事需要參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制定、修訂、廢止法規的研究工作。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參事應該出席由行政院召集的法規審查會議。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參事需要列席由立法院召集的法律案審議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參事還需要處理其他交辦的工作事項。 以上資訊參考自《法務部處務規程》。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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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