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由秘書辦理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三、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大事紀要及其相關資料之處理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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