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由總務組辦理之: 一、學員膳宿及其他福利事項。 二、慶典、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三、文書繕校及收發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經費出納事項。 六、財物保管、購置事項。 七、資訊器材之管理事項 八、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事項。 九、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事項。 十、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事項。 十一、印信典守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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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總務組辦理之: 一、學員膳宿及其他福利事項。 二、慶典、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三、文書繕校及收發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經費出納事項。 六、財物保管、購置事項。 七、資訊器材之管理事項 八、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事項。 九、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事項。 十、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事項。 十一、印信典守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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