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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由人事管理員督同人事佐理人員辦理之: 一、職員任免、遷調之簽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職員級俸及司法官學員津貼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訂事項。 四、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五、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退休、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及退休撫卹基金等事項。 七、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九、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人事調查及統計事項。 十一、職員、司法官學員之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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