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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所長綜理本所一切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秘書協助所長處理事務;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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