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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辦公時間,依政府規定辦理,事務繁要時得延長之。 本所於辦公時間外,應派員輪流值日或值宿。 學員作息時間,按需要情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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