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 10 條(委員會會議之主席及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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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有事故時,由資深委員代理之。
- 2.前項會議須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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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10條,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會議的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當主任委員有事故時,則由資深委員代理。會議要求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且議決必須獲得出席委員超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出席的委員數目相同時,則主席將決定結果。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例子:根據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10條,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召開會議,共有10位委員。根據規則,至少6位委員需要出席會議才能進行議決。如果會議上有9位委員出席,並且其中5位委員同意議決,則根據該法規,該議決是有效的。如果有5位委員同意,但出席的委員只有8位,則根據該法規,該議決是無效的。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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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