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 11 條(審查結果之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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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查核結果,愉陳報司法院院長或司法院國防部長。(參考資料: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 法人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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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