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 12 條(審查結果之通知、備查及證明書之發給)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12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通知中央主管軍法機關,並一併發還應發還的相關文件。同時,對於審查合格的人員,該機關還應填發證明書,並函送給該人員本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法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簡任司法官,該人員經過審查後被認為合格,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互相轉交彼此進行備查。 此外,司法行政部對於審查合格的軍法人員擬轉任簡任司法官的情況,應該開列其姓名,並向行政院進行備查。
- 司法行政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推事名詞
-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