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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12審查結果之通知、備查及證明書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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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前條審查結果,連同應發還各件,函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轉飭聲請人員知照具領,其經審查合格者,并應填發證明書,一併函送給領。
  2. 2.法人員擬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簡任司法官聲請審查者,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互送備查。
  3. 3.司法行政部對於軍法人員以簡任司法官審查合格者,并應開列員名,呈報行政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12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通知中央主管軍法機關,並一併發還應發還的相關文件。同時,對於審查合格的人員,該機關還應填發證明書,並函送給該人員本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法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簡任司法官,該人員經過審查後被認為合格,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互相轉交彼此進行備查。 此外,司法行政部對於審查合格的軍法人員擬轉任簡任司法官的情況,應該開列其姓名,並向行政院進行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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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 12 條規定:「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前條審查結果,連同應發還各件,函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轉飭聲請人員知照具領,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