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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37.07.16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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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聲請審查成績程序開分頁 ›
法人員聲請審查成績,應開具履歷,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之資格,檢取最後連續制作之判詞三十份或其他與審判有關之著作或文稿,連同學歷經歷及登記合格之證明文件、證明書之印花稅費,暨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四張,呈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分別轉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
8審查之程序開分頁 ›
  1. 法人員成績之審查,由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人或二人初審,初審完竣,應擬定分數,加具評語,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決定,以七十分為及格。
  2. 前項審查認為必要時,得調閱訴訟卷宗或加以面詢。
12審查結果之通知、備查及證明書之發給開分頁 ›
  1. 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前條審查結果,連同應發還各件,函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轉飭聲請人員知照具領,其經審查合格者,并應填發證明書,一併函送給領。
  2. 法人員擬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簡任司法官聲請審查者,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互送備查。
  3. 司法行政部對於軍法人員以簡任司法官審查合格者,并應開列員名,呈報行政院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37.07.1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