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 2 條(本規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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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應審查成績者,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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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問題所提及的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2條,是指「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的第2條。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該條文的具體內容。因此,我們無法提供對該條文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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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