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 3 條(聲請審查成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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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聲請審查成績,應開具履歷,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之資格,檢取最後連續制作之判詞三十份或其他與審判有關之著作或文稿,連同學歷經歷及登記合格之證明文件、證明書之印花稅費,暨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四張,呈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分別核轉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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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 3 條的規定,軍法人員如欲聲請審查成績,需提交以下文件:1.履歷,詳細說明欲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資格的情況;2.最後連續製作之判詞三十份或其他與審判有關的著作或文稿,作為成績審查的參考;3.學歷經歷及登記合格之證明文件、證明書的印花稅費;4.最近的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四張。以上文件需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核轉給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進行審查。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1)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80032(2)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作業要點",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70395
- 法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推事名詞
- 核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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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