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 7 條(參事、司長任審查委員會委員之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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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二款及前條第二款人員,以曾任司法官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法律主要科目二年以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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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7條,參事、司長任審查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有以下限制:曾任司法官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法律主要科目二年以上。具體來說,資格限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曾經擔任過司法官一職,二是曾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授並教授法律主要科目至少兩年。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審查委員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經驗。 關於第二款的資格限制,例如一位曾任法院法官超過兩年並且已經離職的人可符合該資格。另外,一位曾在大學法學系擔任法律主要科目的教授超過兩年並且已經離職的人也符合該資格。 我們可以參考《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7條作為這個問題的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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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