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 8 條(審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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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法人員成績之審查,由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人或二人初審,初審完竣,應擬定分數,加具評語,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決定,以七十分為及格。
- 2.前項審查認為必要時,得調閱訴訟卷宗或加以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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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 8 條規定了軍法人員成績審查的程序和標準。根據該條第 1 款,成績審查由主任委員指派一至兩名委員進行初審,初審完畢後,應給予分數並附加評語。之後,審查結果需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決定,並以 70 分為及格分數。根據該條第 2 款規定,如果初審認為有必要,可以調閱訴訟卷宗或進行面詢。 參考資料: - 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69 - 臺灣憲法(1947年版)修正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17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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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