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 5 條(司法院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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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或司法院秘書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 一、最高法院庭長推事。 二、司法院參事。 三、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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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第5條,司法院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的組織包括一名主任委員和六至八名委員。主任委員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或司法院秘書長兼任,而委員則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以下人員兼任: 1. 最高法院庭長推事 2. 司法院參事 3. 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者 這些委員將共同負責審查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的成績。根據這項規則,司法院院長在指派主任委員和委員時,有選擇上述提及職位的權限。例如,司法院院長可以指派最高法院庭長推事擔任主任委員,並指派最高法院庭長推事、司法院參事或曾任簡任推事的人充任委員。
- 法人名詞
- 推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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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