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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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機關人員,申請發給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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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