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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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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發給辦理民刑事實證明者,以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或曾任本部暨所屬機關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第2條,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才能夠獲得辦理民刑事實證明: 1. 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法律系畢業 2. 現任或曾任本部暨所屬機關薦任司法行政官 3. 辦理民刑事件的經驗必須達到四年以上 舉例:一位具有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學位,並且曾任教育部所屬機關的薦任司法行政官,並且擁有五年辦理民刑事件的經驗,符合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第2條的資格要求。此人可以申請辦理民刑事實證明。

  • 司法行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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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請發給辦理民刑事實證明者,以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或曾任本部暨所屬機關薦任司法行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