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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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收到所屬人員請發證明之文件後,應依左列規定,分送審核後,送由本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一、關於學歷、服務年資及銓敘階級等項,由本部人事處依據人事資料審核並加具意見。 二、關於經辦民、刑事件之文件,依其性質分別先行送由有關司、室審核並加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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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當本部收到所屬人員請發證明文件之申請時,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審查程序後,送由本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 1. 就學歷、服務年資及銓敘階級等項目,由本部人事處按照人事資料進行審核,並附上相關意見。 2. 就經辦民刑事件所需之文件,根據其性質進行分類,分別送給有關的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同時附上相關意見。 例如,當一名人員提出申請,要求發出有關其學歷、服務年資或銓敘階級的證明文件時,該申請會由本部人事處進行審查,並依據該人的人事資料進行核對,最後給出相應的意見。 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員申請發出與其經辦的民刑事件相關的文件,根據其性質的不同,會分別送交給相關的司法機關或部門進行審核,同時附上相關意見。 以上解釋根據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公文相關規定所得。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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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