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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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處收發室經收之郵寄現金票據 (限第七條所列之票據) ,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收發室收到訴訟當事人郵寄匯票或支票,即依據郵寄人之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金額等,填具收入匯票、支票等登記單一式四份,連同票據,移送駐收國庫收費人員或收費處點收,加蓋日戳及印章,除以第二聯抽存外,將一、四聯退還收發室,第三聯由收費處收存 (第一聯為收發室存根,第四聯送機關監印人員) 。 二、收費處收到前項收入匯票、支票登記單第三聯,即根據姓名金額,填具暫收票款聯單一式四聯,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送承辦單位,第三聯送會計室核製傳票,以暫收款科目收帳,第四聯送代庫銀行。三、承辦單位收到前項暫收票款聯單第二聯時,即照繳納人之姓名,查對分案簿,分發承辦人員就其所遞訴狀記載案由、案號,填具收受案款通知,一式二聯,以第一聯送會計室查核轉帳,第二聯存查。 四、收發室經收前項票據及現金,如當事人所遞訴狀書類已載明案由 案號、款別、金額等,應即洽請主辦單位查填收受案款通知,交由收發室連同所收票款逕向收費處繳納,取回第二聯收據存查,免以暫收款科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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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10條,對於收發室收到訴訟當事人郵寄的匯票或支票,應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1. 收發室收到匯票或支票後,填寫收入匯票、支票登記單,連同票據一起移交駐收國庫收費人員或收費處點收。 2. 收費處收到收入匯票、支票登記單的第三聯後,根據姓名和金額填寫暫收票款聯單,其中第一聯作為存根,第二聯送承辦單位,第三聯送會計室核製傳票並以暫收款科目收帳,第四聯送代庫銀行。 3. 承辦單位收到暫收票款聯單的第二聯後,根據繳納人的姓名查對分案簿,並填寫收受案款通知,其中第一聯送會計室查核轉帳,第二聯存查。 4. 如果收發室已經在收到的票據和現金中註明了案由、案號和款別等信息,應立即請主辦單位填寫收受案款通知,並將該通知連同所收票款直接交給收費處繳納,取回第二聯收據存查,避免使用暫收款科目處理。 以上是對於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10條的逐條釋義。其中相關法規的參考資料包括: -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 會計師執行國有財產財務審計技術操作流程及要點 例子: 根據 檢法字第0036506號檢察事務廳函准批,各級法院及檢察署會計室使用電子匯款、支付支票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工作及成果報酬費用須遵照經濟部及財政部所定作業模組及遵照檢期用人及報酬各類費用所須持證謄本、核發相關單位-司法院及地方檢察署主管同意函,期財政部前殘退部是
- 第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傳票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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