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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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未派員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出納室經收款項,除保管款及暫收款,應按日結算,編製各項收入日報表,並填具國庫專戶存款書,將款繳納國庫代理之銀行後,以第一聯存查聯由國庫抽存,第二收據聯存出納室,第三報查聯連同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外,法收款項,應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填具繳款書,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並以第一收據聯,連同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第二通知聯由收款國庫代理銀行存查,第三報查聯由收款國庫報繳總庫,第四回證聯送主管收入機關,第五證明聯存查,第六存根聯存繳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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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11條,對於國庫未派員駐收的法院檢察處,出納室在收到款項後,除了保管款和暫收款外,應當按日結算,編製各項收入日報表。同時,出納室還應填寫國庫專戶存款書,將款項交給代理國庫的銀行,並且存查聯由國庫抽存,收據聯存放在出納室,報查聯和收入日報表則送到會計室以核製傳票。對於法院收到的款項,則應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填寫繳款書,於當日或次日解繳給國庫。同時,需將收據聯和收入日報表送到會計室以核製傳票,通知聯由收款的國庫代理銀行存查,報查聯由收款的國庫報繳總庫,回證聯則送給主管收入機關,證明聯則存查,存根聯則存放在機關。
- 核名詞
- 傳票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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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