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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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處發還各種案款或貴重贓證物品,應由主辦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依據有關書類核對原案,製作發還通知一式三份,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附卷,第三聯通知會計室製票發還。 前項發還款項,如具領人,距該檢察處較遠,而發還金額較小,(暫定一 千元以下主管機關可視物價指數機動調整。) 可利用郵匯發還,其處理程序 (1) 業務單位向當事人寄發發還通知時附委託書及空白收據。 (2) 當事人填寫委託書 (委託該法院檢察處交郵代匯,並同意郵匯費在發還款內扣除) 及收據 (註明身分證號碼、住址貼足千分之四印花稅票或繳還原繳款收據免貼印花) 以雙掛號寄還原業務單位 (3) 由業務單位轉知會計室辦理發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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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法院檢察處發還各種案款或貴重贓證物品的程序。根據該條款,發還款項應先由主辦業務單位的承辦人員核對原案,製作發還通知,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發還。發還通知一式三份,有存根、附卷、通知會計室製票發還三聯。 此外,根據同條款的第二項,如果發還金額較小且該檢察處與具領人距離較遠,該處可以利用郵匯的方式發還。發還程序包括:(1)業務單位向當事人寄發發還通知,附上委託書和空白收據,(2)當事人填寫委託書,委託法院檢察處交由郵局代匯,同時同意將郵匯費用扣除在發還款項內,並填寫收據(要求包含身分證號碼和住址,必須貼足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或繳還原繳款收據免貼印花),並以雙掛號郵寄還給業務單位,(3)業務單位再轉知會計室進行發還手續。 以上所述細節來自於「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12條,並無具體舉出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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