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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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在辦公時間外,繳納之罰金或刑事保證金,其處理程序如左:一、由出納室依據繳款通知,填具臨時收據,向繳納人點收無誤後,加蓋日戳及印章,應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發交繳納人收執,第三聯送承辦單位附卷。 二、出納室收到上項罰金或刑事保證金,應即登入代收罰金或刑事保證金登記簿,向承辦書記官取具原繳款通知,連同經收款頂,於次日上午九時前,點交國庫駐收人員或收費處核收無誤後,除罰金部分依第五條之規定,開具統一收據分送有關單位辦理外,刑事保證金部分,填具保證金收據一式四聯,加蓋日戳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送出納人員,第三聯送會計室,第四聯送代庫銀行。 無國庫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其款項應由主辦出納人員經收,免填代庫銀行之第四聯。 前項罰金收據及保證金聯單之第二聯,送由出納人員處理,以備換回原發臨時收據,註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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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述法規,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9條規定了繳納罰金或刑事保證金的處理程序,以下逐條釋義: 第一條:訴訟當事人在辦公時間外,繳納的罰金或刑事保證金的處理程序如下: 1. 出納室根據繳款通知填寫臨時收據,並對繳納人進行點收。 2. 出納室在臨時收據上加蓋日章和印章,其中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發給繳納人作為收據,第三聯送給承辦單位作為附卷。 第二條:出納室收到罰金或刑事保證金後,應立即登記在代收罰金或刑事保證金的登記簿上,並向承辦書記官取得原繳款通知單。在次日上午九點前,將繳款通知單連同經收款單,交給國庫駐收人員或收費處進行核對。對於罰金部分,按照第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開具統一收據,並分送相關單位辦理。至於刑事保證金部分,填寫保證金收據,一式四聯,加蓋日章和印章。第一聯作為存根,第二聯交給出納人員,第三聯送給會計室,第四聯送給代庫銀行。 對於沒有國庫駐收的法院檢察處,款項由主辦出納人員收取,無需填寫代庫銀行的第四聯。 第三條:罰金收據和保證金收據的第二聯由出納人員處理,以便換回原發的臨時收據,並註銷相應的附卷。 根據以上的釋義,可以看出,該法規主要是為了明確罰金和刑事保證金的處理程序,包括填寫收據、點收、核對以及登記等步驟。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但可以想像,在辦公時間外繳納罰金或刑事保證金的情況下,法院檢察處的財務人員應按照該法規的規定進行相關程序處理。如不遵守相關程序,可能導致款項的不確定性或錯誤的處理。
- 罰金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具保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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