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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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罰金及刑事保證金,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收發室收到隨案移送之罰金或刑事保證金,經點收給據後,應登入專設附有現金及票據 (限於本規則第七條所列之票據) 案件收文簿內,並由罰金執行單位填具收受罰金或刑事保證金通知,連同款項,於當日移送收費處核收。 二、收費處收到送繳之罰金或刑事保證金,即依據收受通知,依照第五條之規定,複製統一收據或聯單分送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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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各级法院检察处财务收支处理规则第8条,警察机关随案移送的罚金和刑事保证金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收发室收到随案移送的罚金或刑事保证金后,经点收给据后,应登入专设附有现金和票据(限于本规则第七条所列的票据)案件收文簿内,并由罚金执行单位填具收受罚金或刑事保证金通知,连同款项,于当日移送收费处核收。 二、收费处收到送缴的罚金或刑事保证金后,即依据收受通知,依照第五条的规定,复制统一收据或联单分送相关单位。 例子:一名嫌疑人被警察机关逮捕,并随案移送了5000元的罚金。收发室收到罚金后,在收文簿中登记了该笔款项,并由罚金执行单位填写了收受罚金通知,连同罚金一同移交给收费处。收费处根据通知,复制了统一收据,并将副本分送相关单位。
- 罰金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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