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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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7條,當事人以銀行票據繳納款項時,應該限制只接受銀行本票、國庫支票和銀行保付劃線支票。這表示其他形式的銀行票據,如匯票或劃撥支票等,在法院財務處理中是不被接受的。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法學資料法規查詢系統. (2021).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取自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authority=hits&monster=NEW&type=dtSearch&display=rule&id=5&keyword=%E5%90%84%E7%B4%9A%E6%B3%95%E9%99%A2%E6%AA%A2%E5%AF%9F%E8%99%95%E8%B2%A1%E5%8B%99%E6%94%B6%E6%94%AF%E8%99%95%E7%90%86%E8%A6%8F%E5%89%87
- 第四條條文
- 本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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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