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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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室收受刑事案件貴重贓證物品應由主辦出納人員點收無誤後,填具貴重贓證物品收據一式五聯,加蓋收受日期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發交繳納人收執,第三聯送主辦單位查對,第四聯逐日附入貴重贓證物品 (保管品) 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第五聯由出納室向國庫申請保管,取回保管品寄存證,作為發還保管品之憑證。 前項保管品,如係原封保管,應由主辦出納人員會同書記長、主辦會計人員 主辦總務人員眼同封誌,加蓋私章,拆封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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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 6 條,刑事案件貴重贓證物品的收取、點收、寄存和發還等程序,應按照該條的規定進行。出納室收受貴重贓證物品後,主辦出納人員應逐一點收驗收,確認無誤後填寫貴重贓證物品收據,收據共分五聯,其中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交給繳納人簽收,第三聯送主辦單位查對,第四聯附入貴重贓證物品收入日報表中,以便會計室核製傳票,最後第五聯由出納室向國庫申請保管並取得保管物品寄存證,作為發還物品時的憑證。 具體來說,如果貴重贓證物品是原封保管的,則在點收之後,主辦出納人員應與書記長、主辦會計人員、主辦總務人員一起在貴重贓證物品上加蓋私章,並簽署封誌,同時也需要在拆封時進行相同的程序。 資料來源: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
- 刑事案件名詞
- 核名詞
- 傳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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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