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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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收費聯單及收據,應先編列號數,每日順號連接使用,不得缺號或塗改。所有金額各欄之數字,應以大寫填列 (例如:壹、貳) ,不得省略潦草,遇有因繕寫錯誤,而致缺號之聯單收據,應由經辦人員檢同原件聲敘理由,並送機關長官核准註銷送會計室辦理。 會計室收到前項聯單及收據,除核算金額外,並應檢查有無缺號或塗改,如有不符情事,須退還出納室查明更正後再行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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