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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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保管款、暫收款、保管品、之發還及轉發,各級有關人員應負左列責任: 一、主辦檢察官應負審核應否准許及複核發還通知之責。 二、贓證物庫承辦書記官應負查卷核對及填發通知之責。 三、主辦出納人員應負查驗領款人國民身分證、詳細住址、核對印章,及其金額是否相符之責。 四、主辦會計人員應負查核原繳款人及應受領人案號、案由、姓名及其金額是否相符之責。 前項主辦人員或承辦佐理人員,如有違誤,致公款遭受損失,或因處理延宕,使當事人權益有所損害時,除依法負賠償責任外,並依有關法規分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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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 15 條的規定,各級有關人員應負以下責任: 一、主辦檢察官應負審核應否准許及複核發還通知之責。主辦檢察官需要仔細審核是否應該同意發還款項,並對發還通知進行複核。 二、贓證物庫承辦書記官應負查卷核對及填發通知之責。贓證物庫承辦書記官需要查驗案卷,核對相關資料,並填發發還通知。 三、主辦出納人員應負查驗領款人國民身分證、詳細住址、核對印章,及其金額是否相符之責。主辦出納人員需要檢查領款人的國民身分證、詳細住址以及核對印章,並確認金額是否相符。 四、主辦會計人員應負查核原繳款人及應受領人案號、案由、姓名及其金額是否相符之責。主辦會計人員需要檢查原繳款人和應受領人的案號、案由、姓名,並確認金額是否相符。 如果以上主辦人員或承辦佐理人員有違誤,導致公款損失或處理延宕,使當事人權益受損,除了要依法負賠償責任外,還會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法規》內政部 -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行政院法務部法規查詢系統
- 核名詞
- 否准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案由名詞
- 違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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