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4 條 根據這項法規,檢察官有權就檢察事務官的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提出考核和獎懲的建議,並提交給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審查。提出的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的依據中。 這項規定讓檢察官能夠就檢察事務官的表現提出具體的評估意見,以便對其進行相應的獎懲。這可以提高檢察事務官的工作素質和效率,並同時促進檢察機關的良好運作。 這條規定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但這種制度可以用於處理檢察事務官在執行工作中的不當行為,或者在執行工作中表現出色的情況下給予獎勵。檢察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考核和獎懲的建議,確保檢察事務官的工作能夠得到合理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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