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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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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轉檢察長。
  2. 2.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4 條 根據這項法規,檢察官有權就檢察事務官的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提出考核和獎懲的建議,並提交給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審查。提出的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的依據中。 這項規定讓檢察官能夠就檢察事務官的表現提出具體的評估意見,以便對其進行相應的獎懲。這可以提高檢察事務官的工作素質和效率,並同時促進檢察機關的良好運作。 這條規定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但這種制度可以用於處理檢察事務官在執行工作中的不當行為,或者在執行工作中表現出色的情況下給予獎勵。檢察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考核和獎懲的建議,確保檢察事務官的工作能夠得到合理的評價。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核與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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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4 條規定:「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