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3-5條,當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以由檢察長、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職務。這表示當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無法履行職責時,可以有其他指定的官員代理其職務。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檢察部門的正常運作。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主任檢察事務官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檢察長或其指定的官員可以指派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該職務,以確保檢察工作的連續性和效率。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檢察事務的正常運作,並確保法律的公正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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